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 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主要从事人力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实务型人员,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研究咨询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