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简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程序,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政策制定,并指导督促市州组织实施;指导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含驻长以外属地管理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工作的合规性、公平性、真实性负责。
  
  二、晋升等级考核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进行考核,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业绩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自主确定考核时间,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布。
  
  考核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考核岗位等级、报考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其中对象范围和报考条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象范围
  
  考核时在工勤技能岗位从事技能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原为工人身份、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范围。
  
  凡按规定应进行岗位设置而未完成的事业单位应在完成岗位设置后,才能开展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2.报考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以及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1)晋升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年限满3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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