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护理人员

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乡镇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学分。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01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02

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学分授予

 


01

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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