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科研机构实验)的聘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科技创新事业和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合格身体条件。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1. 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 企业博士后人员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从事自然科学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