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力度,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科技投入总量只增不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统筹,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增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列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研究开发投入指标实行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
省人民政府将设区的市、自治州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比例。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列为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除保证金或者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首批次科技创新产品方向指南,对国家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分别给予不高于科技创新产品首台套销售价款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奖励与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利用贷款(债券)贴息、担保费(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