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确认任职年限等,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经审核和公示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审拟通过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备案后行文确认。
第二十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坚持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实践,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进行综合评议,确保职称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防止“一刀切”倾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武汉大学“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二、专业技术工作中“本人角色”:“主持”是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部分(专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三、所有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若获得的专业奖项,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其中,涉及工程类奖项的,还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四、本办法所称“著作”是指取得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科学报告;“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国际或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或学术版。
五、本办法中所称“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