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济及相关系列职称”是指经济系列中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会计、审计、统计等同层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以上”均含本级。“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