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

  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除出评委库,终身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满 5 年含 5 年,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受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年度 12 月 31 日。

  本办法所称“著作”是指取得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科学报告;“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国际或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或学术版。

  本办法中所谓“大型”“中型”等的界定,由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认定。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指标等方面的要求,可以互补折算,互补折算方式,根据申报材料的实际情况由评委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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