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三区论文1篇以上;

3. 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社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4. 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

第五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有关事实的;

(三)因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按规定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按规定一并取消。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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