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县级奖励、荣誉等的认定,以人事部门认可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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