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六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技人才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可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年度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减分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

第二十八条 论文涉及国家、军事、技术或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发表的,在其提供涉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可不做论文公开发表要求,但需提供技术研究或成果应用转化水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均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近或相符。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业绩条件中,科技管理服务型人才还可适用SSCI、CSSCI核心库收录来源期刊论文。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以收录证明为准。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参与“科技特派员” “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急需紧缺和国家、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民营企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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