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的考生名单。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示本地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各中学在本校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6.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报名点)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考试招生经费
48.各地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49.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
50.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组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1.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