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使用管理

1.各高校要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校应创新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网上缴纳,完善线上缴费流程,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费纳入学校统一监管,避免中间环节,做到应缴尽缴。

2.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和自考助学班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3.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杂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公办高校学杂费、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收入,作为事业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和考试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缴费平台、校务公开栏等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学生。

5.各高校要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的稳定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为年度列支的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办学的经费,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日常办学经费统计。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

6.各高校应加强与校外教学点的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监管,成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签订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合同审查内部控制流程,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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