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四)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