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的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社会公益及前沿技术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系统规划和部署,建立与科技强省要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例,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有组织地推进体系化、探索性、应用性基础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

第九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等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和集中支持机制。

具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培养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

鼓励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有关省直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科技领军企业等社会力量设立联合基金,共同资助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保障传统、优势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增强新兴、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和竞争力。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整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形成创新联合体,开展体系化、任务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自主实施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制约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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