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件。 7. 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 8. 主持或参与课题获政府或行业组织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 9. 参加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提供合格证书。 10. “三援”、东西部扶贫协作、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一线等政府部门特定工作任务的提供派遣通知及考核表等相关辅证材料。 11. 提升学历层次继续深造的,提供学习课程成绩单;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提供考试成绩单。 12. 海外交换(交流)的提供邀请函、回执(或学习资料,或邀请方颁发的结业证书等)。 二、学时(分)折算细则 1. 参加有关培训、会议等,每天折算为8学时,半天折算4学时。 2. 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结题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 学时,主要完成人(除主持人外署名前三)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市(厅)级课题(项目)主持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3. 出版著作(译作)或教材的,出版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独立或第一作者可折算60学时,其他作者可折算30学时。在国内外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的,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独立或第一作者的每篇折算专业科目30学时;其他作者的折算专业科目10学时。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当年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排名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排名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 5.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社科)奖项的,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一、二、三等奖分别折算60学时、30学时、10学时;获市厅级科技(社科)奖项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折算30学时、10学时、5学时。 6. 参加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折算专业科目20学时。 7. 参加“三援”(援藏、援疆、援外)、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省级以上特定工作任务人员工作时间为6个月的,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90学时;超过1年以上的,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继续教育90学时。省级以上特定任务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度通过一门学习课程或考核的,可折算专业科目30学时。 9.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当年度通过一门考试课程的,可折算专业科目30学时。 10.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取得的学时,可认定为对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予以认定。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