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转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需参加全国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条 部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任职资历限制(参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需参加全国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章 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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