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证员评价标准。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局面,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引导公证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公证员的职称申报渠道,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证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公证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将中级和初级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交由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八条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申报四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3年以上。
(二)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4年以上。
(三)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可直接申报;
2.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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