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第七条推进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改革创新。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司法鉴定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司法鉴定人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司法鉴定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司法鉴定人评价标准。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局面,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司法鉴定人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司法鉴定人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司法鉴定人,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司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恪守司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