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进行约束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流失。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三、强化教育收费监管

        1.各高校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2.各高校要切实承担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开展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要以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排查学费脱离财政监管、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到位,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

3.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严肃进行处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

本通知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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