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市场等公共科学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企业和其他组织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面向全国征集国家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支持在湘转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对在本省进行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本省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约定按份共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国有企业按照企业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给予股权奖励或者其他激励。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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