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各市州“基卫高”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予以实施。
(三)自主评审
自主评审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自主评审单位可自行设置评价权重,要加大单位综合评议权重,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计权重不得高于50%。面试(答辩)可通过业绩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自主评审单位应设定以业绩为核心评价内容的评价体系,其临床专业工作量需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特殊专业可制定符合单位特色的评审条件。病案评价原则上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真实体现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利用专业应对急难险重工作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的评价权重;注重能力评价,结合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赋予一定分值,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卫生管理专业因申报参评人数少,自主评审单位可委托评审,也可自行组织评审。单位评价标准经自主评审单位专业委员会、职代会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予以实施。
四、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一)不得申报情形
1.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详见湘纪发〔2022〕3号文件)相关规定。
2.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二)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参评人员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要求执行。
(四)申报参评人员凡进入评审环节,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五)市州卫生健康委和自主评审单位应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评审权,确保评审质量。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市州卫生健康委和有关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申报评审中出现失误或违规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取消评审权等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