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
(四)申报一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5年以上。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公证员职称。
第九条年度考核等要求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者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者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或者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条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四级公证员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一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年均办理公证6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件,无错假证。
(二)三级公证员要求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两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和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3.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或者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或者在市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或者交流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公证论文或者案例;
(4)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与者,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者提出立法建议被采纳;
(5)至少1个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三)二级公证员要求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备较强的公证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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