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正职领导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但不得作价投资入股;其他科学技术人员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经营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代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持有、管理成果转化公司中归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加大对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围绕现代石化、绿色矿业、食品加工、轻工纺织、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现代农业、文化旅游、数字产业、新能源、大健康、空天海洋产业、人工智能、生命工程、量子科技、新材料等领域,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创新合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第十九条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