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待遇。 三、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直接认定 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直接认定是指退伍(随军家属)或退役人员首次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技能等级直接认定,以及原在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首次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工人的技能等级直接认定。 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等级确认及公示、备案、工资待遇兑现的程序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已取得部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证书)的退伍军人或随军家属,退伍前或转入地方工作前持证服务满5年的,本年度考核合格,按已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认定。 (二)已在外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工勤技能等级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由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原工勤技能等级考核证书原件及原考核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勤技能考核档案资料依法认定。 (三)工作年限满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退役军人,可申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认定。 (四)工作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退役军人,可申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的认定。 (五)工作年限不满15年并从事本工种不满10年的工人、退役军人,试用期满且本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的认定。 四、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切实利益。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对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对重大违规行为要在全省进行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考核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考核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尤其是考核权限下放后,要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对不执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凡以前我省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