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相关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政策或者实务研究,主持完成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者参与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和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3.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或者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或者交流2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公证论文或者案例; 
(2)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ISBN统一书号的公证学术专(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3)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与者,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者提出立法建议被采纳。 
4.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业务2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肯定; 
(2)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3件,无错假证; 
(3)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4)至少2个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四)一级公证员要求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等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和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和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3.担任二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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