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11.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通过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hneeb.cn)向社会公布。
七、招生计划管理
12.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相关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机动计划,下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经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通过调整计划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的使用必须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完成。
13.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及计划分为普通类(含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下同)、体育类和艺术类(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下同)。其中,普通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均按照物理类、历史类分类编制、分类公布;艺术类的计划不区分物理类、历史类统一公布,计划的具体编制方式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48号)的规定执行。高校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计划按“院校专业组”模式编制,不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计划按传统的“院校+专业”模式编制。
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各专业(组)的选科要求须明确注明,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选考科目要求不同的专业须分别设置院校专业组。
高校招生计划原则上须编制到院校专业组(或院校)内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