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对在长江经济带10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通过正规途径取得的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按程序进行认定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职称晋升中与我省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进一步促进人才流动。
(二)加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关心关爱,在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领域全面实施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在评审条件和通过率上实行政策倾斜。推动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到乡村一线服务,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作为晋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必要条件。
所有系列(专业)常规职称评审应将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年度评审量分细则时应赋予一定评价权重。
(三)支持“五好”园区创建,为园区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采取“一人一议”方式单独予以评定。
(四)支持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崖州湾深海科技城、合肥国家实验室、中科院合肥物质所、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张江科学城)挂职、兼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挂职、兼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在挂职、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
(五)建立开源人才评价体系,各有关系列(专业)需将有关领域企业职工等专技人才的开源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享受量化评审加分待遇。
(六)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范围调整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教学机构(教育部门主管的省、市、县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事业单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七)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发生变化的,需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并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评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313室,0736—6639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