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以上有关法规、规章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 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省级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市(厅)级部门采纳3项以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企业采纳5项以上;或主编国内较高知名度的科技期刊,获全国优秀期刊二等奖或省级优秀期刊一等奖2项以上;

6. 作为负责人近5年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25项以上或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作为中级以上技术经纪(经理)人近5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80项以上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需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作为主要发起人近5年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5支以上。

第九条 副研究员基本评价标准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具备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担任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满足下列业绩和成果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才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 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 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1篇以上;

3.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2项以上;

4.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应用研究型人才(技术开发与推广)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研发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2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00万人民币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