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以来,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或者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或者交流3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公证论文或者案例; 
(2)正式出版1部以上有ISBN统一书号的公证学术专(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3)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与者,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者提出立法建议被采纳。 
4.担任二级公证员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出色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业务3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的肯定; 
(2)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3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4件,无错假证; 
(3)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或者国家行业奖励; 
(4)至少3个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环节,可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者作为加分项;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具体规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验单》。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著贡献,同时学术和业绩成果已经达到申报相应职称要求的执业公证员,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1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 
(二)获市级以上荣誉或者称号; 
(三)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要求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3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1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15年以上; 
(二)获省级以上荣誉或者称号; 
(三)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省级以上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要求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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