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健全以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和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
建立对省实验室、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长期稳定的财政投入和科研条件保障机制,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
第二十八条省 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层次、开放式的产业创新研发体系,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应用场景等平台建设和运行,促进产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模式,实施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土地、税收、资金、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双重聘用、联合聘用科学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分配和互认机制,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兼职取酬,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财政科研经费可以实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