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1年以上);或在职业生涯规划等数字技术推广应用上作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省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的创建、运营,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9.作为骨干在人才市场分析、人力资源需求目录编制、高端乡情人才数据库建设上作出较大贡献,有效推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精准及时对接;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高级人才寻访联盟,为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较大贡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注重擦亮我省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或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活动的布展、路演、宣讲、竞赛等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
  
  (一)系统全面掌握和正确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二)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能精准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3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2.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报纸理论版、期刊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民营企业人员可用人力资源工作实践中的发明专利、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要求。
  
  3.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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