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
(二)获国家级荣誉或者称号;
(三)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五章职称认定
第十六条对依托我省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者通过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从事公证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放宽身份、资历、台阶、学历等条件限制进行实时评价,采取个人述职答辩、同行专家考核评议“直通车”方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直接认定公证员正高级职称,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评价。
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呈报市州或省直主管厅局,由市州或省直主管厅局根据相关程序制定考核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案。可采取公证员系列职改办年度职称评审认定,也可单独组织相应评审会考核认定等,操作方案报省职改办备案审核后认定相应职称。
第十七条非人才工程外省调入专技人才(含中央驻湘、军队转业)的公证员职称,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进行考评认定。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应制定考评认定办法,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考评其品德能力业绩能否胜任岗位工作。市州所辖单位引进调入专技人才的职称考评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认定结果由市州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汇总后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高校毕业生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担任公证员后,各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根据其政治表现和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初次认定职称工作。
(一)高校毕业生在公证员岗位上工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其公证员职称。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非正规全日制毕业生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次认定职称系指:
1.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公证员满3年,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2.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公证员满1年,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3.获双学士学位后担任公证员,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4.获硕士学位后,担任公证员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担任公证员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为三级公证员。
5.获博士学位后担任公证员,认定为三级公证员。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大专、本科学历认定公证员职称。
初级职称的认定权限在县级人社(职改)部门;中级职称的认定权限在市州、厅(局)级人社(职改)部门。
第六章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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