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清单制度;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不违反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支配使用经费。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机制。
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重点依托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由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自主决定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指导、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培养或者合作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注重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在财政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与产业体系、技术体系相匹配的学科专业。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劳动人事、社保等方面制定政策,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采取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保障、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配偶安置、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的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农村和企业期间,工资、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其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重要依据;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