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审委员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者瞒报有关事实的; 
(三)因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按规定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者其他权益,按规定一并取消。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利用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坚持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实践,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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