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作为主要人员,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活动的布展、路演、宣讲、竞赛等项目,并取得显著效果。
(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组织和实施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人才评价、促进就业创业,开展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障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发展、薪酬制订、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积极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完成总价值超过300万元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建设、实施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策划和组织实施10次市(厅)级以上高层次公共招聘活动、人力资源论坛或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或组织和实施2次以上国际人才交流等重大活动,在促进企业出海引才、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或项目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参加全国性大赛,并取得全国前三名。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成功推动孵化10家以上初创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或在职业生涯规划等数字技术推广应用上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8.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国家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的创建、运营,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9.作为骨干在人才市场分析、人力资源需求目录编制、高端乡情人才数据库建设上作出重大贡献,有效推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精准及时对接;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高级人才寻访联盟,卓有成效开展引才工作,为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重大贡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活动的布展、路演、宣讲、竞赛等项目;或大力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并取得显著效果。
(三)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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