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比照我省同类专技人才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佐证材料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应词语或者概念的含义 
(一)申报参评公证员职称所提交的专著和论文等学术成果应与公证有关,案例应为公证案例; 
(二)本办法所称获奖、发表或者交流论文的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四)本办法所称年为周年,不少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本办法所称县级表彰是指县级党委政府(地市级工作部门)表彰;市级表彰是指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部)级或者国家级表彰。 
第二十九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对于国家、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