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支持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将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长沙市制定财政、土地、人才、平台、机制、成果转化、创新环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建立联合督查机制。
长沙市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按照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规则,探索建立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机制,构建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创新平台,高度集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主体,高度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合力攻克全球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难题,引领和带动全省科技创新。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鼓励长株潭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合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
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探索创建科技园区,支持湘江科学城、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发挥集聚资源、开放合作、引领创新、激励创业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省际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建立省际区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推动省际区域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际科技合作规则,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将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