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技能人才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相应职称评审要求, 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对应申报参评相应职称:

(1)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2)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3.取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或取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由市州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制定考核认定标准、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认定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