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项由省人民政府设置。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产业规划和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科学技术进步,在财政科技投入、科学技术项目安排、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和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