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建立完善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下基层服务对象

全省各类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

二、下基层服务时限

执业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应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及以上,每次连续服务不少于6个月,特殊情况按程序备案。

三、下基层服务范围

基层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下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三级医院执业医师应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对口帮扶基层单位。

四、管理

依托湖南卫生人才网(www.hnwsrc.com)建立全省下基层服务工作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下基层服务工作由派出执业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方在平台上进行管理。

(一)计划申报。每年1月、7月由派出机构和接收单位分别上报派出与需求计划,由派出机构和接收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下基层服务人员经派出机构审核后登陆管理平台,填写《下基层服务申请表》(附件1);双方达成协议后分别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协议实施。以派出机构为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对口帮扶协议,鼓励开展组团式服务。下基层服务人员分批次于每年3月、9月初到达接收单位,并在平台上注册确认到岗,派出机构和接收单位同步公示下派人员名单。

(三)派出方式。原则上应按照医生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安排至相同或相近专业开展服务。接收单位未设置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可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后报派出机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基层服务人员可以挂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首席专家等职务,明确帮扶任务和工作目标。原则上接收单位同岗位人员同期到派出机构进行专业进修。

(四)考勤纪律。派出机构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考勤,确保全程在岗。双方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抽查并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下基层服务工作落实落细。

1.接收单位应及时将下基层服务人员的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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