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

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和要求,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三)坚持按岗评聘,放管结合。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以及直接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的教研机构或者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初级职称。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以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评价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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