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职改办[2020]10号)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8 月 31 日
湖南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 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 号)文件精神,促进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相关研究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申报职称截止日前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评审职称。以下情况除外:
1.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申报职称可放宽至 65 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年度 12 月 31 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 1 年方可申报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第三条 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