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规定,促进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价应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对司法鉴定服务的新要求,遵循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鉴定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人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司法鉴定人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司法鉴定人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司法鉴定人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人; 
(三)注重评用结合。将司法鉴定人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人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司法鉴定人职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并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司法鉴定人。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第五条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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