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信工程专业 
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以下简称“网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网络空间安全、网络技术应用、互联网治理等网信工程专业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申报职称截止日前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加职称评审。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申报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年度12月31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第三条网信工程专业职称分为初级(包括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包括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其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网信工程专业职称下设网络空间安全、网络技术应用、互联网治理等子专业。 
网信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价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网信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价应围绕推进网络强省建设对网信工作的新要求,遵循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律,完善网信工程专业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进网络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统筹设计网信工程专业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三)注重评用结合。将网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网信工程专业职称制度有机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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