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7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68号)的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科学公正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量化评价体系,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促进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第二条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型(限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标志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申报正高)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申报讲师、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和教授、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师德师风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当年高一级职称。
第五条 教师资格
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申报实验技术系列的对象除外。
第六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参评职称的当年须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七条 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
申报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申报副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