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公布全省新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国家有要求。一是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有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二是对职称系列增设专业有要求。中办发〔2016〕77号文件明确:新设职称系列要由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但各职称系列可根据行业领域发展需求,结合新产业、新业态需要,新增分支专业。
  
  (二)社会有需求。一是行业主管部门有需求。目前我省工程系列职称下设25个专业160个子专业,其中7个专业48个子专业职称已陆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组织评审,大部分专业职称都集中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评审标准比较粗泛,专业化程度不够。随着全省本轮机构改革完成,各部门的职责职能业已明确,为更好地给本行业专技人才提供精准评价服务,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陆续提出增设分支专业、细分制定评价标准并要求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二是用人单位有需求。职称评定中,评用“两张皮”现象频出,评价与使用有时出现脱节,导致评出来的人单位用不上,单位想用的人评不上。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积极性较高,希望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专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人才发展与单位事业发展深度融合。
  
  (三)操作有规定。一是对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流程有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核准备案,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三是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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