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公证员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评价办法》),现就《申报评价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评价办法》出台背景

(一)出台《申报评价办法》是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有必要出台我省公证员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二)出台《申报评价办法》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重要举措。我省尚未正式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职评工作缺乏指导性标准,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办法,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三)出台《申报评价办法》是加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制定《申报评价办法》,有利于调动我省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公证执业人员拓展专业能力,提升理论和实践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申报评价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一)科学制定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基本标准和评价基本标准,促进我省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服务事业发展。

(二)突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解决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中有关人才培养、职称评价标准方面的问题。

三、《申报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申报评价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突出德才兼备原则,发挥人才评价功能,服务依法治省战略。

(一)《申报评价办法》共七章,阐明了制定的原则、申报基本标准、评价基本标准、破格申报条件、职称认定、申报评审管理以及附则。

(二)申报基本标准。内容主要为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附件中关于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是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申报各层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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