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依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规定及《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施教。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分级分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学以致用。以提升卫生健康管理及卫生健康服务能力为导向,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所学知识理论有效转化为实践能力,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开拓创新。以满足岗位需求为目的,充分整合利用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手段,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条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与学分获取情况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评选、职务聘任、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遵守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全市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监管,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委属各单位及各区县(市)每年12月31日前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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