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的系统教学,能胜任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24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与任职专业相符的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1+X职业技能证书。

  (4)教育教学质量。近五年以来,任教课程或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学校和学生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5)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中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技能)、态度的培养,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6)业务指导能力。在指导及培养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育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参与校内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任现职以来在学校上1次本专业或本课程公开课。

  (7)任教以来具有累计1年以上从事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等相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无需此类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科研条件

  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含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1—10项条件中任意2项,或具备第1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高质量教研教改论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有2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一级学会公开交流(或获二等奖以上奖励),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任一条:

  (1)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专著1本;

  (2)担任过1本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3)担任过1本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主编或主审,或副主编(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

  (5)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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